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公正、及時地處理學生申訴案件🦹🏻♂️,規範工作程序,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促進學校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凯捷官网章程》👩🎨👩🏻🎨,結合本校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生認為學校所作出的處分、處理決定錯誤或者不當👨🏻🎤,向學校提出申訴,學校受理學生的申訴、作出申訴復查決定,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指學生🗂,是指本校在籍研究生與全日製本科生。
第三條 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堅持依法、公正、及時👨🏽🔬🧑🏼🎤、有錯必糾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
第四條 處理學生申訴案件,不適用調解原則。學生申訴處理機構不得以調解方式結案。
第五條 申訴是學生的正當權利,不得因為申訴而加重對當事人的處分。
第六條 處理學生申訴案件🏊,采取書面審查方式,但學生申訴處理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單位👩🔧、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訴人♎️、有關單位以及第三人的意見。
組織機構
第七條 學校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其中🧘🏽:
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由校領導擔任🚠;成員包括:法律事務辦公室、凯捷体育部、教務處🙍♂️、研究生院(部)、團委等職能凯捷負責人➰,以及教師代表🍗、學生代表,也可聘請相關校外法律專家。教師代表、學生代表需經民主推選產生⬆️,並經過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代表權審查;代表任期為1年。
第八條 學校學生申訴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申訴及相關工作🤽🏽♂️🧋。辦事機構掛靠在校法律事務辦公室。
第九條 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具體辦理學生申訴處理事項🥓,主要履行如下職責:
(一)審查申訴是否符合受理條件,決定是否受理;
(二)送達文書;
(三)向有關單位、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有關檔案資料和原始憑證🈵;
(四)組織處理申訴案件;
(五)擬定申訴復查決定書🙂;
(六)管理申訴檔案材料;
(七)處理與學生申訴有關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學生申訴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申訴人或者被申訴人也有權要求其回避;
(一)系申訴人或被申訴人的代表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申訴人或被申訴人的代表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受理範圍和管轄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可以依照本辦法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起申訴:
(一)對學校取消其入學資格的決定不服的;
(二)對學校的退學處理決定不服的🔑;
(三)對學校所作的紀律處分決定不服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提起申訴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不受理因如下事項而提起的復查申請,但視不同情況作出不同的告知:
(一)對學校不頒發畢業證書🤞🏿、學位證書不服的👩❤️👩,應告知其向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出申訴;
(二)對學校因管理工作需要而向全體或某一類學生作出集體管理行為不服的,應將其意見轉發有關凯捷或領導處理;
(三)對黨團組織和其他團體所作的處理或處分不服的⏸,應告知其按黨團組織和其他團體的章程及有關規定申訴;
(四)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應告知其等待人民法院的判決。
申請與受理
第十三條 學生對學校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學校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𓀕,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十四條 依照本辦法提起復查申請的學生是申訴人。
有權提起復查申請的學生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提起復查申請。
學生對學校所作出的處理或處分決定不服申請復查的,作出處理或處分決定的單位是被申訴人。
同申請復查的處理或處分決定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學生🙋🏽♀️、公民📽、法人🆑✌🏽、單位或者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申訴復查活動,或者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通知參加申訴復查活動。
申訴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人代為參加申訴復查活動。
經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許可💪🏻,申訴人、被申訴人、第三人和其他代理人可以查閱本案的有關材料🦞,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的除外。
第十五條 申訴人提出申訴⛹🏿♀️,應當遞交申訴書🙍🏼♂️,並附原處理或處分決定書復印件✝️🦹🏿♂️。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訴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所在學院、所學專業和班級等基本情況;
(二)原處理或處分單位的名稱;
(三)申訴的事項、理由及請求🏋🏼;
(四)提出申訴的日期🎓。
因特殊情況不能遞交書面申訴書的,可以采用口頭或錄音的形式。采用口頭或錄音形式提起申訴的,當事人須親自到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口述或遞交視聽材料,由工作人員記錄申訴人的基本情況和申訴的事項、理由👮🏽♀️🎱、請求以及提出申訴的日期。
第十六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收到學生申訴書之後,應當在3個工作日以內進行審查,並區別不同情況作出如下處理:
對符合受案範圍和申請條件的申訴,自收到學生申訴書之日起決定受理,同時告知申訴人。
對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受案範圍內的申訴,決定不予受理,並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訴人,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申訴材料不齊備的,告知申訴人應在3-5個工作日內補正。過期不補正的視為未申訴。
調 查
第十七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自學生申訴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以內,將學生申訴書副本發送代表學校草擬處理或處分決定的職能凯捷或工作機構。有關職能凯捷或工作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訴書副本之日起3個工作日以內,提出書面答辯書,並提交當初作出處理或處分決定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有關職能凯捷或工作機構沒有按時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審理程序的進行。
申訴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職能凯捷或工作機構提出的書面答辯書以及作出處理或處分決定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的除外。
第十八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依法™️🙇🏼♀️、全面、客觀地收集證據。對收集到的證據,應當做好登記並妥善保管。
第十九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可以采取下列方式進行調查:
(一)要求有關職能凯捷或工作機構提交與申請事項有關的證據、依據及其他必要材料;
(二)要求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申訴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三)舉行案件調查聽證會;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調查方式。
第二十條 案件調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一般應有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成員參加。調查取證時,調查人員應當表明自己的身份🧚🏽♀️,查明被調查人的身份,告知被調查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以及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證據應負的責任。
調查人員應當當場製作調查筆錄⛺️。調查筆錄經被調查人校閱後,由被調查人,調查人分別簽名或蓋章。
審 理
第二十一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審議案件采用集體討論方式。
評議會議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到場會議方為有效。
申訴人可申請到場,並享有現場陳述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成員應當認真審閱案件證據以及其他有關材料👩🏭,並對下列問題進行審理:
(一)案件事實是否已經查清𓀐;
(二)原處理、處分決定認定的事實是否存在、清楚🏋🏽♂️,主要證據是否充分;
(三)原處理、處分決定適用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學校的規範性文件是否適當🌆;
(四)原處理、處分決定的程序是否正當;
(五)原處理🙏🏻、處分決定是否明顯不當;
(六)被申訴人有無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的情形;
(七)處理本案所依據的學校規範性文件是否適當🔎;
(八)作為定案根據的證據是否確鑿💹;
(九)其他需要審議的問題👩🦼💇🏿♂️。
第二十三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審議案件🧫,一般不公開進行📐,特殊情況除外。記錄人員應當當場製作評議筆錄🛋,由參加審理的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成員簽名。評議中的不同意見,必須如實記入審理筆錄🐑。
第二十四條 審查申訴期間,原紀律處分不停止執行。但開除學籍處分可以暫緩執行。
決 定
第二十五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通過調查和審議後,采用無記名投票表決的方式🧜🏻♀️,並且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區別不同情況,作出下列決定:
(一)原處理或處分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正當🛖,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被申訴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三)原處理或處分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議被申訴人撤銷原處理、處分決定或者重新研究決定,重新提交校長辦公會議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作出決定:
1.主要事實不清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正當程序的;
4.超越、濫用職權的;
5.所作決定明顯不當的。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建議重新研究決定的👇🏽,被申訴人不得以同一個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決定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為𓀔。
第二十六條 在申訴復查決定作出以前🌆,申訴人可以撤訴。撤訴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並說明理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收到申訴人的撤訴書後🧘🏽♂️,復查終止👯♀️。
第二十七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訴申請書之日起15日內作出復查決定並告知申訴人。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結論的,經學校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5日🧑🎄。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學校暫緩執行有關決定🦸🏼♀️。逾期不作復查決定的🤹🏽♂️,申訴人可自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復查期限屆滿之日起🌰,向上一級申訴機構提起申訴。
第二十八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作出復查決定👩🏿🚀,應當製作復查決定書。
復查決定書應當載明如下內容:
(一)申訴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所在學院、專業和班級等基本情況;
(二)原處理或處分單位的名稱,以及作出處理或處分決定所認定的事實、理由及適用的依據;
(三)申訴的事項♻、理由和請求;
(四)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定的事實、理由及適用的依據🛄;
(五)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復查的結論;
(六)不服復查決定向上一級申訴機構提起申訴的期限;
(七)作出復查決定的日期🤹🏻♀️。
第二十九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及時將申訴復查決定書直接送達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必須有送達回證。送達時,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受送達人拒絕簽收的,可以以留置、郵寄等法律法規認可的方式送達🟫。
申訴復查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效力。
第三十條 申訴復查決定書送達後👨⚕️,學校學生申訴處理辦公室應將案件卷宗整理歸檔,並按有關規定備案🤳🏼。
第三十一條 對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建議重新研究決定的🦼🧍🏻♀️,被申訴人應當在接到申訴復查決定書之日起2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第三十二條 申訴人對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所作復查決定有異議⛹🏿♀️,或者對被申訴人重新作出的決定仍然不服的📤,在接到申訴處理委員會的復查決定書或者被申訴人重新作出的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上海市教育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申訴,不得向申訴人收取任何費用。復查活動所需經費由行政辦公經費開支。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以上”“以下”和“內”,均包括本數♟。
第三十五條 學生申訴處理的證據,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復查期間的計算和復查文書的送達🔱,依照民事訴訟法關於期間、送達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於2021年10月19日經校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自通過之日起施行。原《凯捷官网學生申訴處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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